一人公司股东须时刻保持财产独立意识
返回列表加入收藏 查看手机网址扫一扫!扫一扫!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2-05-12 浏览:-|
案例
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事实
准芯微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30日,于2020年3月27日注销,在准芯微公司注销前,因侵犯了苏州赛芯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被法院裁判应当对赛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户财欢是准芯微公司的唯一股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该股东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准芯微公司因侵犯了赛芯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应当对赛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准芯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系其债务形成原因,该债务发生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之时。
户财欢作为准芯微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其应当对准芯微公司因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启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期间应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完善公司财务和审计制度,避免应诉时无法自证个人与公司财产独立,如:
1.保证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保证在财务记录里不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合理的资金往来,特别不能有频繁的或者是大额的资金拆借类往来;
3.股东如果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组织的,那么不要存在股东公司的人员、财务、业务、办公场地与持股公司的人员、财务、业务、办公场地相混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