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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未入住,需要支付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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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2-05-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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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于艳娥、大连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02民终2519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2012521日,大连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信元物业)与于某签订《城市峰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信元物业为于某在城市峰尚小区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

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协议签订时缴纳一年物业管理费,第二年以后于当年51日前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协议第9条第4款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物业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0.3%缴纳违约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信元物业以于某未交纳202011日至202112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于某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于某辩称其自购买该套房屋之日起至今未入住,现在还是清水房,甚至连电梯都没开卡,物业公司并没有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也无需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法院认为

于某与信元物业系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城市峰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对信元物业为向于某提供物业服务,于某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实际履行该合同。

物业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和保障整个小区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的是公共事务管理服务,例如对建筑物、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以及绿化、交通等项目的日常维护、修缮和管理,于某未实际入住,不会导致这种公共性服务活动的减少。

于某以未实际入住房屋为由,主张信元物业未向其提供物业服务,并拒绝缴纳未实际入住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故判令于某支付信元物业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2753.28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小结

物业公司提供的主要是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服务,业主不得以长期未在房屋居住,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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