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构成“跳单”行为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案 例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湘02民终791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2021年,株洲市芦淞区市府路中国城服装市场临街临市府路14号商铺(案涉原业主谢某芝)欲销售该商铺,2021年8月30日,盛达公司员工陈某斌向廖某推荐了涉案商铺。
2021年9月6日廖某向盛达公司支付了5000元诚意金,盛达公司向廖某出具了预收款收据,大致内容如下:“今收到廖某交来购买中国城市府路临街14号门面以185万元包过户,如未达到此价格不计息退还,诚意金5000元,经手人陈某斌”。廖某向盛达公司支付诚意金当天,对门面成交价格等通过微信与陈某斌进行了洽谈。
2021年9月8日,陈某斌在与原业主谢某芝沟通好涉案商铺初步价格后,约原业主谢某芝及廖某至盛达公司面谈,廖某没有如期至盛达公司进行洽谈。
2021年11月1日,谢某芝(卖方)、株洲市顺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纪方)与廖某(买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经经纪方居间中介转让案涉房屋并当天过户,由廖某支付经纪方1000元作为居间费。
同日,张某中、谢某芝向廖某、谢某珍出具收到全部购房款的《收条》,当天四人向税务机关缴纳了转让案涉房屋的各项税费。
法院认为
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廖某是否应向上诉人盛达公司支付报酬。从现有证据显示,案涉商铺出售的信息及相应地理位置系由上诉人盛达公司告知被上诉人廖某,被上诉人提出其知晓该商铺相关信息与上诉人无关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案涉交易机会系由上诉人提供。
在收到诚意金后,上诉人盛达公司积极履行中介服务,与原业主谢某芝沟通好初步价格后迅速安排双方面谈。
而被上诉人廖某拒绝面谈并绕开上诉人盛达公司,与谢某芝达成购房合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跳单情形,被上诉人廖某依法应当向上诉人盛达公司支付报酬。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实务启示
“跳单”行为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跳单”违约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保护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中介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司法实务中,买房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