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
淄博盛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山东金东方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案号:(2019)鲁03民终618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02基本案情
淄博盛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下简称:盛航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与山东金东方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下简称:金东方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盛航公司为金东方公司提供保安人员,合同主要内容为:
1.盛航公司派遣保安员2人到金东方公司从事保安员工作;
2.金东方公司按每人每月1700元向盛航公司支付费用;
3.附加条款:“乙方(盛航公司)派往甲方的保安人员,不管是上下班期间或是非上班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都与甲方无关”。
合同订立后,盛航公司派遣高某至金东方公司从事保安门卫工作。2015年11月9日高某被人发现死于金东方公司门卫室内,经警方查明,高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6年2月1日,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周人社工决字(2016)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的死亡为工伤。
后高某直系亲属将盛航公司与金东方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盛航公司、金东方公司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2016)鲁0306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盛航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金东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8月2日,高某的近亲属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一审法院的强制执行,划扣盛航公司567490元、盛航公司法人10020元、金东方公司22500元。
后盛航公司将金东方公司诉至法院,以对金东方公司行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行使的追偿权为由要求金东方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75382元。
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盛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03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其中“责任大小”应当根据连带责任的承担依据确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或者无法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准确计算出责任份额的情形,则应当认为各责任人之间应平均承担相同比例份额的责任。
本案中,高某系由盛航公司劳务派遣至金东方公司工作受到伤害,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盛航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金东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基于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而非依据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确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伤害,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追偿相应费用应按双方约定处理。
故本案双方内部连带责任的大小,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予以确定。案涉劳务派遣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鉴于双方对劳务派遣期间发生的事故进行了明确约定,故高某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由盛航公司全部承担。
04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05实务启示
实务中,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员工遇到意外事故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若法院判令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追偿,减少自己的损失。